津市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津食药工质处字〔2017〕第64号
当 事 人:常德市麒麟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津市市罗光耀分店
负 责 人:刘志辉
地 址:津市市棠华乡三叉路居委会93号
营 业 执 照:91430781MA4L2CIH3F
2017年7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非药品区货架上存放有标示周口洪济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执行标准为:Q/ZHJT 007-2015,标准备案号为:Q/41BA 1192-2015,规格为:7cm×10cm 8贴装盒,产品批号为:20170301的“颈肩腰腿保健贴”1盒,该产品外包装标示使用范围:对颈椎病、肩周炎、腰锥间盘突出、腰肌劳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滑膜炎、坐骨神经痛、骨质增生、跌打损伤、酸沉、四肢麻木及老年性骨关节疼痛等有保健功能,促进康复,涉及药品适应症的内容。经我局领导批准,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上述“颈肩腰腿保健贴”是2017年1月份从常德桥南保健品公司购进,共购进5盒,卖出4盒,每盒进价8元,销售12元。违法所得为16元,货值金额为6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上述产品的外包装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非药品“颈肩腰腿保健贴”包装上标注药品适应症内容的事实;
2、2017年7月4日的现场笔录一份,确定当事人经营地址和现场经营情况,证明当事人经营在包装上标注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的事实;
3、2017年7月20日的询问笔录一份,确认当事人经营在包装上标注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的事实及经营上述产品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并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应当予以采信。
本局于2017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包装上标注有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颈肩腰腿保健贴”的行为欺骗了消费者,符合《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经营在包装上标注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为60元,涉案的非药品仅1种,符合《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七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标签不合格产品1盒;
3、没收违法所得16元;
4、罚款3000元。
合计罚没301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津市支行缴纳罚没款(账户名:津市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92068052500242)。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津市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见附页)
津市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