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食安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食安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湖南省食安办等11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食安办发〔2017〕7号)、《常德市食安办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常德市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常食安办发〔2017〕13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维护和保障公众饮食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决定从2017年11月初至2018年5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食品和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为主要内容的“护老行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津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津市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津市市互联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 津市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津市市公安局 津市市商务粮食局
津市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11月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津市市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以中老年人为对象,违规营销宣传食品和保健食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以严厉打击食品和保健食品非法生产经营、非法宣传声称为抓手,通过宣传引导、监督检查、专项抽检、公开曝光等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全面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推动全市食品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促进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达到惩治假劣、净化市场、维护权益的目的,为公众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助力我市食品和保健食品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打击非法制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行为,查处不合格、来源不明、无中文标识说明的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以及经营假冒食品和保健食品文号、标志、未经批准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
(二)查处和取缔食品和保健食品无证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范围、保健食品销售场所和许可证载明地址不相一致等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者无进货查验记录、无票据、无供应商资质和未建立销售台账等违法行为。
(三)打击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查处食品和保健食品治病防病等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提供虚假宣传材料、健康讲座、权威证明、专业机构监制、专家推荐等欺诈宣传等行为。
(四)整顿规范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场所行为。宾馆、酒店、餐馆(厅)、招待所、农家乐、会馆(所)等场所不得向食品和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欺诈行为组织或人员提供场所;对擅自提供场所,导致老年群众遭受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予以查处,追究连带责任。
(五)打击食品和保健食品营销欺诈专业犯罪行为。把食品和保健食品营销欺诈的违法犯罪团伙、欺诈专业集团、兜售食品和保健食品非法集资团伙作为打击的重点对象。通过缜密摸查,追挖食品和保健食品营销欺诈窝点,坚决铲除辖区内诈骗窝点和营销欺诈作案团伙,严厉打击利用传销形式和健康讲座、会议营销、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试用等营销欺诈形式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行为,以及以销售保健食品养老、养生项目为名非法集资的各类欺诈等活动。
三、整治措施
(一)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开展食品和保健食品科普知识“进社区”、举办食品和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大讲堂”,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报道、印制宣传海报和宣传资料、制作电视(网络)公益广告和宣传片等,着力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和能力。选择一个代表性的社区建设一个食品和保健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进社区示范点,通过示范点作用以点带面,建立科普宣传长效机制。
(二)全面强化“五个责任”。遵照《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一是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虚假声称。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变更。二是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应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经营,不得超范围或在许可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采取会议宣讲、科普讲座(包括在线网络视频讲座)、咨询活动、基地(企业)参观、体验等方式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许可的地点销售保健食品;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保健食品,会议宣讲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三是强化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和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宣讲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应条款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是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资质文件、广告审批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五是强化进口商主体责任。进口商对其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标签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召回相关产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食安办牵头,协同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对生产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无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称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二是对经营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或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三是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产品标签标识、网页宣传中含有虚假宣称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转请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涉及进口产品的,由市食安办统一上报常德市食安办,常德市食安办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四是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五是加大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激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各有关监管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鼓励群众对食品和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工作中注意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按照处理权限,若本级不能处理的由食安办汇总后报常德市食安办。
四、组织领导
成立津市市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食安办主任、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陈杰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食安办、市食药工质局、市网宣办、市科工局、市公安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文体广新局等部门组成。
(一)市食安办负责协调市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将整治工作情况纳入2017年、2018年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
(二)市食药工质局负责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来源不合法、虚假标识声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负责监督管理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活动,指导大众传播媒介单位加强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审查工作,打击广告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发布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依法查处食品和保健食品营销中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欺诈和传销或违法直销行为;负责对涉及食品和保健食品的相关产品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
(三)市网宣办负责对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商业网站的日常管理,对相关监管部门通报的发布食品和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广告及信息的网站,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关闭,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
(四)市科工局负责对相关单位推送到本部门的失信记录进行追溯,按照信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五)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食品和保健食品营销过程中的强买强卖、经济诈骗等欺诈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宾馆、酒店、影院等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力度,及时制止食品和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行为。
(六)市商务粮食局负责宣传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安全消费。督促流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指导流通企业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协助执法部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七)市文体广新局负责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健全广告审查制度;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食品和保健食品宣传欺诈和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禁不止的媒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有关要求,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发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2017年11月15日前,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制定各自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并将工作方案报市食安办备案。11月底前,市食安办将结合2017年食品安全考核细则对各镇(街道)、相关单位的“护老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组织实施。2017年12月1日前,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完成辖区内经营单位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到位。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需汇总整理阶段性工作情况,并于2017年12月22日前报送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汇总后报常德市食安办。2018年5月1日前,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按照本方案内容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并进行总结,巩固整治成效,形成长效机制,并于2018年5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食安办。
(三)考核总结。2018年5月中旬,根据投诉举报和抽检情况,食安办将组织对各镇(街道)、相关单位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2018年食品安全绩效考核指标,对全市“护老行动”工作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要搞好协调配合,推动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行动期间至少召开1次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专项行动情况。
(二)加强协查,强化督导。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现场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没有及时解决、敷衍塞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凡被常德市食安办督查发现市场混乱、治理措施不力并通报和曝光的取消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先资格。
(三)重拳出击,依法惩处。在专项行动中,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和各对口上下级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大案要案线索与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市局报告。要坚决不放过任何案件线索,深挖严查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四)分析形势,报送信息。市食安办要召开不少于2次联席会议,各镇(街道)也要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分析行动整治状况,梳理风险隐患,研究行动处置措施。各镇(街道)、相关单位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食安办(报送:津市市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联系人:洪斌 (市食安办、市食药工质局)
电 话:13807366716 邮 箱:2434660165 @qq.com
联系人:毛菡 (市网宣办)
电 话:4229176 邮 箱:315624970@qq.com
联系人:王娟 (市科工局)
电 话:4228500 邮 箱:jskjgx@163.com
联系人:张世群(市公安局)
电 话:13875097788 邮 箱:3518826849@qq.com
联系人:周也茹 (市商务粮食局)
电 话:4223619 邮 箱:864822852@qq.com
联系人:万庆庆 (市文体广新局)
电 话:4222991 邮 箱:3456842148@qq.com
附件:津市市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
津市市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情况
统 计 表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 |||||
指标名称 | 序号 | 单位 | 数量 | ||
监 督 检 查 | 开展执法行动 | 1 | 次 | ||
出动执法人员 | 2 | 人次 | |||
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 | 3 | 个 | |||
其中 | 食品生产者 | 4 | 个 | ||
食品经营者 | 5 | 个 | |||
保健食品生产者 | 6 | 个 | |||
保健食品经营者 | 7 | 个 | |||
下达责令整改书 | 8 | 份 | |||
责令整改 | 9 | 户次 | |||
规范引导办证 | 10 | 个 | |||
取缔违法食品生产经营 | 11 | 个 | |||
查扣问题食品 | 12 | 公斤 | |||
宣 传 培 训 |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咨询活动 | 13 | 次 | ||
开设宣传栏、橱窗等企业 | 14 | 个 | |||
在媒体播发宣传报道 | 15 | 篇次 | |||
培训食品行业从业人员 | 16 | 人次 | |||
培训食品安全监管人员 | 17 | 人次 | |||
检 验 检 测 | 抽检食品、保健食品 | 18 | 批次 | ||
其中:合格 | 19 | 批次 | |||
抽检食品 | 20 | 批次 | |||
其中:合格 | 21 | 批次 | |||
抽检保健食品 | 22 | 批次 | |||
其中:合格 | 23 | 批次 | |||
案 件 查 处 |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 | 24 | 件 | ||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 25 | 万元 | |||
责令停产停业 | 26 | 家 | |||
吊销许可证 | 27 | 家 | |||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 | 28 | 起/件 | |||
食品安全刑事处罚案件 | 29 | 起/件 | |||
刑 拘 | 30 | 人 | |||
批 捕 | 31 | 人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各镇(街道)、相关单位汇总后,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情况,同时报送EXCEL文件。
津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