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常德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常政公开办函
〔2016〕11号)的要求,完善好本镇的政务公开制度,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事项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1、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中涉及公民的隐私信息(如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只限于向权利人公开。
2、涉及管理服务对象(招标商等)商业秘密的企业信息;
以上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个人信息只限于向权利人公开。但是,根据上级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工作要求,可以向上级部门提供信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六条:“行政机关在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时,应当依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和公开的类别。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较多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可以决定转为主动公开。但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征求权利人意见。”
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相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保存政府信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对于不能自行确定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经审查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是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规定,对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在拟公开前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法律法规规定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已收到韦面通知,权利人逾期不答复又不提供不答复的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公开。”
(三)过程性信息。
1、在本单位行政决定作出前,单位内部或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可不予公开。当决策、决定完成后,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仍应公开。
2、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旎细则的通知》(国办发( 2016) 80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交地方政府常务会议和国务院部门部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行政机关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部分内部管理信息。
1、本单位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
2、与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内涵相近的工作秘密,属可不予公开范围。主要包括:
⑴ 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
⑵ 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
⑶ 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⑷ 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
⑸ 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
⑹ 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
⑺ 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五)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务信息。
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号)规定:“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敢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1) 17号)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七)档案信息。
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相关要求
1、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2、各站办所应根据本制度,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项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本单位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做到具体、详细、明确。
3、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如情况变化,应及时予以调整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