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17—00001
津政发〔2017〕23号
津市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包括水稻、油菜、棉花、玉米等农作物产生的秸秆和落叶等,以下简称秸秆)。
二、违反本公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责令补种树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焚烧秸秆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六、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疏堵结合,层层落实,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七、各农业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要带头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八、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揭发。举报电话:0736—4213804。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