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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16  阅读次数:890  字体:[ 小 中 大 ]
  • JSDR—2017—00001






    津政发〔2017〕23号



    津市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包括水稻、油菜、棉花、玉米等农作物产生的秸秆和落叶等,以下简称秸秆)。

    二、违反本公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责令补种树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焚烧秸秆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六、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疏堵结合,层层落实,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七、各农业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要带头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八、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揭发。举报电话:0736—4213804。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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