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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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
你擅自在澧水XX河段倾倒渣土案一案,经津市市水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现查明:
2016年12月11日至2016年12月14日,你擅自在澧水津市XX河段XX码头倾倒渣土。上述事实清楚,有本局下达的《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取证的摄像和拍照等为证。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倾倒渣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六项第二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津市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或常德市水利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津市市水务局
2017年1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