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水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根据津政发〔2017〕31号《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件要求:
原“津政通告〔2011〕2号《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通告》、津政通告〔2008〕6号《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即日起宣布废止;
原“津政通告〔2011〕3号《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北区禁止打井的通告》、津政发〔2014〕5号《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澧水津市老汽车站至原津航船厂河段两岸砂石码头的通告》”宣布失效;
原“津政办发〔2015〕29号《津市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5〕25号《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北区打井取水行为的通告》、津政办发〔2015〕6号《津市市防汛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5〕7号《津市市抗旱应急预案》 ”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
津市市水务局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