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农(农药)罚[2017]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澧县复兴厂镇志刚农资经营部
负责人:刘志刚
经营地址:湖南省澧县复兴厂镇桃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
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7年5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津市市毛里湖镇农资经营户唐业毛销售的“土蚕地虎” 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登记证号PD20160629,登记名称:“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标签正面上部醒目大号字体标注商标“土蚕地虎”,中部用小号字体标注农药名称:“高效氯氟氰菊酯”,“土蚕地虎”字体明显大于“高效氯氟氰菊酯”,据此认定该农药存在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土蚕地虎”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是当事人2017年2月中旬从山东省曲阜市尔福农药厂购进的,共购进5件,每件300瓶,每瓶20ml,购进价为1元/瓶。当事人以1.2元/瓶的价格,将该批部分农药销给津市市毛里湖镇农资经营户唐业毛,共销售300瓶,计6L,获销售收入360元。2017年5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津市市毛里湖镇农资经营户唐业毛的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批农药库存198瓶。本机关立即对该批“土蚕地虎”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进货发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农药标签、农药登记公告查询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农药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应予认定。
当事人经营“土蚕地虎”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标签使用商标或本规定允许使用的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或角;含文字的,其单字面积不大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之规定,构成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于2017年5月19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辨。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3、处以罚款34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津市支行(账户:津市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4300159206805250024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或常德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津市市农业局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