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农(农药)罚[2017]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津市田园农资经营部
负责人:刘振华
经营地址:常德市津市市棠华乡棠华铺居委会棠华大道13号
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7年3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久效王”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713,登记名称:“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标签正面上部醒目大号字体标注商标“久效王”,中部用稍小号字体标注农药名称:“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久效王”字体明显大于“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据此认定该农药存在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违法行为。经查证:“久效王”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是当事人2017年2月19日从湖南省新长山作物科学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0件,每件20瓶,每瓶300克,购进价为300元/件。当事人以350元/件的价格,将该批部分农药销给津市农资经销商吴传富2件,雷金海3件,销售价为350元/件,共销售了5件,计30千克,共获销售收入1750元。2017年3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批农药库存95件。本机关立即对该批“久效王”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进货发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农药标签、农药登记公告查询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农药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应予认定。
当事人经营“久效王”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标签使用商标或本规定允许使用的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或角;含文字的,其单字面积不大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之规定,构成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于2017年4月1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辨。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
3、处以罚款125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津市支行(账户:津市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4300159206805250024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或常德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津市市农业局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