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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社会组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06-01  阅读次数:1363  字体:[ 小 中 大 ]
  • 经查,以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拟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社会组织名称

    登记证号

    法定

    代表人

    津市市职工劳动模范协会

    津社政字〔1999〕01号

    蔡兴波

    津市市税务协会

    津社政字〔1999〕03号

    刘 颖

    津市市计划生育协会

    津社政字〔1999〕04号

    易法生

    津市市广播电视文艺协会

    津社政字〔1999〕06号

    阮世俊

    津市市小食品工业协会

    津社政字

    〔1999〕05号

    朱定梅

    津市市财会审计学会

    津社政字〔1999〕09号

    周克俊

    津市市教育学会

    津社政字〔1999〕16号

    李学贵

    津市市新闻工作者协会

    津社政字〔1999〕18号

    辛业荣

    津市市集邮协会

    津社政字〔1999〕20号

    苏 刚

    津市市篮球协会

    津社政字

    〔2000〕02号

    龚玉堂

    津市市女干部联谊会

    津社政字〔2001〕01号

    傅 义

    津市市渡口蚕桑协会

    津社政字〔2004〕06号

    郭玖伍

    津市市质量管理协会

    津社政字〔2004〕03号

    邹 凯

    津市市农村财政研究会

    津社政字〔2004〕04号

    朱传协

    津市市亚历山大·剑桥培训学校

    津社政字〔2004〕01号

    李冬枝

    津市市网吧协会

    津社政字〔2004〕02号

    彭基权

    津市市京剧戏迷俱乐部

    津社政字〔2005〕02号

    鲁序才

    津市市农资协会

    津社政字〔2005〕08号

    张金华

    津市市棉花制种协会

    津社政字〔2005〕11号

    郭海涛

    津市市动漫协会

    津社政字〔2006〕01号

    文 平

    津市市保河堤镇黄鳝特种养殖协会

    津社政字〔2006〕02号

    杨明生

    津市市保河堤镇双孢蘑菇种植协会

    津社政字〔2006〕03号

    雷 军

    津市市乒乓球协会

    津社政字〔2006〕05号

    周向阳

    津市市农产品流通协会

    津社政字〔2006〕06号

    卜碧武

    津市市行业联盟诚信经营协会

    津社政字〔2006〕11号

    邓维平

    津市市农机安全协会

    津社政字〔2006〕13号

    杨良榜

    津市市红十字会

    津社政字〔2007〕07号

    张伟莉

    津市市兔业科技开发协会

    津社政字〔2007〕08号

    雷光华

    津市市藠果协会

    津社政字〔2007〕09号

    易法生

    津市市阳由渔业协会

    津社政字〔2007〕10号

    赵世峰

    津市市农村能源服务协会

    津社政字〔2008〕01号

    王劲松

    津市市蜂业协会

    津社政字〔2008〕05号

    张恢平

    津市市湖湘文化交流协会

    津社政字〔2010〕01号

    林铁钢

    津市市三壶雅玩艺术委员会

    津社政字〔2011〕11号

    吴学军

    津市市商贸流通协会

    津社政字〔2011〕10号

    范国军

    津市市云贵渔业水产养殖协会

    津社政字〔2012〕15号

    熊云贵

    津市市新洲镇学军慈善总会

    津社政字

    【2011】13号

    王学军


    因用法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上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上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不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联系电话:0736-4239807)

    特此公告。

                           津市市民政局

                                                                                         2017年6月1日

    温馨提示:社会组织逾期不年检将被列入社会信用异常名录。被列入社会信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及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将被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银行等机构共享,并被全社会共知,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受到有关部门的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在政府采购、招标、授予荣誉称号、出入境管理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者禁入,望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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