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二条:居民家庭经济核对是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社会救助人员或家庭(均称为申请人),在申请社会救助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予以核对的行为。 第五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提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效率。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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