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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执法公示
其他行政权力——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救灾捐赠工作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08-29
阅读次数: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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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民政局
行使层级
市级保留
实施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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