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民福发[1990]21号)第二章 审 批 第六条 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第七条 企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二)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四)本企业章程; (五)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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