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17—00007
津政发﹝2017﹞34号
津市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广大市民生活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准毁绿占绿。严禁擅自占用公园(广场)绿地用地、砍伐树木和随意损坏树木花草。
二、不准污染环境。严禁在公园(广场)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乱倒生活、建筑垃圾;严禁在公园(广场)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搭乱建;严禁在公园(广场)内焚烧树叶、冥纸等;严禁在公园(广场)内使用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乐器、音响器材。
三、不准污染水体。严禁在公园(广场)水体内清洗拖把、倾倒垃圾。
四、不准损坏设施。严禁随意损毁公园(广场)路面井盖、照明、阻车器等公共设施;严禁损坏公园(广场)内各类环境卫生、健身器材等附属设施。
五、不准乱停乱行。严禁在公园(广场)内乱停、乱放各类交通运输工具。严禁社会车辆未经审批进入公园(广场)禁入、禁行区域。
六、不准违规经营。严禁擅自在公园(广场)内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和占道经营;严禁未经批准在公园(广场)内从事各类促销、经营活动。
七、不准扰乱秩序。严禁携带违禁品进入公园(广场),严禁在公园(广场)内打架斗殴、从事黄、赌、毒及其它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