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5〕459号)及《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指南》(2016年5月)(以下简称《指南》)文件要求,保障我市的饮水安全,我市拟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对津市市西毛里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调整)重新进行划定。根据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我市现对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进行公示。
水源地名称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准保护区 | |||||
水域 | 陆域 | 水域 | 陆域 | 水域 | 陆域 | |||
西毛里湖 | 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划到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面积设定为二级保护区,含与西西毛里湖联通的杨坝垱水域面积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二级保护区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同时,结合津市市相关单位、管理部门意见以及西毛里湖周边地理条件因素,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拟划定为二级水域保护区外,正常水位线以上1km的陆域范围,东面不超过S205,此外,结合西毛里湖湖南毛里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1-2020),项目东面樟树村为湿地公园的规划的龙头咀重点建设区,同时结合水源地水源地取水口位置设施情况,东面边界为S205以及龙头咀规划建设区边界 | 根据汇入西毛里湖支流的大小情况,同时结合支流沿线地理条件以及污染源分布情况,将周家港溪、瓦屋嘴溪、张家嘴溪、牌楼岗溪4条支流入湖口往上约2000m划分为准保护区水域;将胡家桥溪、白衣庵溪、宋家坪溪、辛家台溪,4条支流入湖口往上约2500m划分为准保护区水域。 | 将划定的周家港溪、胡家桥溪、白衣庵溪、宋家坪溪、瓦屋嘴溪、辛家台溪、张家嘴溪、牌楼岗溪共8条溪流准保护区水域往水域两端500m的范围划定为准保护区陆域 | ||
箭楼村 水源地 | 天鹅张家嘴村 | 箭楼村 水源地 | 天鹅张家嘴村 | 面积34.7341km2 | 包括棠华乡李阳村、棠华乡、棠华乡官堰村、白衣镇石板滩、白衣镇、李家铺乡梁家坪村、李家铺乡、李家铺乡庙基村、保河堤镇大山村等地的山地、居民住宅、农耕地,面积约89.1355km2 | 面积为0.8637 km2 | 面积为8.4855 km2 | |
面积约0.2566km2 | 面积约0.2826km2 | 面积约0.3911km2 | 面积约0.176km2 |
同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管理,保护区内需遵守以下规定:
1、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设置排污口;
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使用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
从事围湖造田、围库筑坝等破坏水体的活动;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设置油库、加油站;
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设置装卸垃圾、油类、砂石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设置排渍口;
从事取土、采砂、采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经营餐饮业;
养殖珍珠、沤制黄麻;
从事网箱、拦网、投饵、施肥等养殖活动;
破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林、湿地以及相关植被;
建造坟墓;
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3、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