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17—01004
津政办发〔2017〕19号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津市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有关单位:
《津市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津市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城市公园、广场的保护与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 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公园(广场)的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园(广场)内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都有制止、检举侵占、损害城市公园(广场)设施设备的权利。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林业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公园(广场)及周边市容市貌管理等工作;
(三)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
(四)市各街道办事处协助辖区内城市公园(广场)的保护和日常监管;
(五)市文体广新局、市卫计局、市食药工质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参与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
城市公园、广场主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公园(广场)的设施设备、园林绿化、卫生保洁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园(广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城市公园(广场)内公用设施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毁坏城市公园(广场)树木花草。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维护城市公园(广场)环境卫生,不得损坏城市公园(广场)公共设施。
第十条 禁止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从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城市公园(广场)内进行健身娱乐活动,使用的乐器、音响器材等设置的音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市公园(广场)工作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城市公园(广场)负有管理、执法责任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津市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