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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津市市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

  •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6-04-07  阅读次数:1353  字体:[ 小 中 大 ]
  • 事项名称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受理机构

    津市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决定机构

    津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理条件

    1、具有补建、迁移、改建方案;

    2、有临时性过渡措施;

    3、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

    申请材料

    1、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单位证明;

    办理程序

    一、受理(受理电话:0736-4223472)

    (一)岗位责任人: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6、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应当出具加盖本局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进行现场勘查,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城管执法局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同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意见,并注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节假日依次后推)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

    津市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

    咨询渠道

    0736—4223472

    责任追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市城管执法局办公2楼环境卫生管理处

    乘车路线

    乘5路公交车至市建材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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