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单位:津市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办公室
事项名称 | 城区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办事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受理机构 | 津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办公室 |
决定机构 | 津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办理条件 | 1、不得影响行人和交通安全; 2、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3、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绿化; 4、需经其他部门批准的,还应征得其他部门同意。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单位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地点、面积、用途、时间及平面图; 3、事故预警、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其他部门批准同意的文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城管执法局行政许可办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6、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应当出具加盖本局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城管执法局行政许可办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进行现场勘查,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城管执法局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同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意见,并注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城管执法局许可办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0.3元/天·平方米 |
收费依据 | 湘价费[2010]186号 |
表格下载 | |
监督检查 | 津市市优化办(电话0736-4240110)、津市市政务中心(电话0736-4241600) |
咨询渠道 | 0736—4241932 |
责任追究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办公地址:津市市市民之家 |
乘车路线 | 乘8路公交车至九澧广场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