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xml:namespace>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46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16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项 |
受理机构 | 津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办 |
决定机构 | 津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办理条件 | 1、有消纳场地,具有相应的挫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纳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营运、安全、保养、管理等制度; 3、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报告,并注明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 2、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3、建筑垃圾消纳的土地用途证明; 4、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受理电话:0736-4241932) (一)岗位责任人:市城管执法局审批办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应当出具加盖本局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城管执法局审批办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审批办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城管执法局沈审批办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进行现场勘查,对照许可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城管执法局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同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意见,并注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城管执法局占道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制作《渣土准运证》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签定建筑垃圾处置协议,并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和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
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依次后推) |
收费情况 | 服务性收费 |
收费依据 | 津价服[2014]4号 |
表格下载 | |
监督检查 | 津市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 |
咨询渠道 | 0736—4241932 |
责任追究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市城管执法局办公楼四楼 |
乘车路线 | 乘5路公交车至建材城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