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单位:津市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办公室
事项名称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办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受理机构 | 津市市城管局行政许可办 |
决定机构 | 津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办理条件 | (一)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服务 ①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②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③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50%以下,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④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⑤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⑥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1、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从事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6、其他条件: (1)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2)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 ①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符合《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范》的有关要求;②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③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1、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市容环卫部门联网;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
申请材料 | 1、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具有固定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 4、与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相关设备的有关证件复印件; 5、专业人员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的有关材料; 6、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等制度复印件; 7、其它有关资料。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城管局行政许可办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6、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应当出具加盖本局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城管执法局行政许可办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进行现场勘查,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城管执法局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同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意见,并注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城管局行政许可办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表格下载 | |
监督检查 | 津市市优化办(电话0736-4240110)、津市市政务中心(电话0736-4241600) |
咨询渠道 | 0736—4223472 |
责任追究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办公地址:津市市市民之家 |
乘车路线 | 乘8路公交车至九澧广场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