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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津市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6-04-07  阅读次数:1379  字体:[ 小 中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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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子项名称

    事项编号

    430781006438935A04H

    子项编号

    办件类型

    □转报件    ■承诺件   □ 即办件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是   ■否

    转报单位

    是否前置审批

    □是   ■否

    前置审批单位

    是否联合审批

    □是   ■否

    联合单位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是   □否

    特别程序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其它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许可对象

    单位、个人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是否收费

    □是   ■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法定期限

    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依次后推)

    承诺期限

    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依次后推)

    许可条件

    1、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服务

    ①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②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③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50%以下,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④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⑤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⑥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1、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从事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6、其他条件:
    (1)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
    ①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2)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
    ①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符合《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范》的有关要求;②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③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1、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2、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市容环卫部门联网;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许可程序

    一、受理(受理电话:0736-4223472)

    (一)岗位责任人: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6、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应当出具加盖本局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进行现场勘查,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城管执法局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同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意见,并注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津市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    

    窗口地点

    津市市政务中心三楼

    交通到达线路

    乘5路公交车至建材城站下

    工作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业务咨询电话

    0736-4223472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许邓刚 13974201038

    单位网址

    hnjscgj@163.com

    办理环节信息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进行特别程序

    执行人

    所在部门

    职   务

    受  理

    1个工作日

    □是   ■否

    龚  勋

    环卫处办公室主任

    主任

    初  审

    3 个工作日

    □是   ■否

    刘  俊

    环卫处

    办事员

    复  审

    3个工作日

    □是   ■否

    许邓刚

    环卫处

    主任

    决  定

    2 个工作日

    □是   ■否

    王晓明

    环卫处

    副局长

    办结告知

    1 个工作日

    □是   ■否

    龚  勋

    环卫处办公室主任

    主任

    提交材料信息

    序   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份   数

    1

    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文件

    2

    2

    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照

    1

    3

    具有固定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

    文件

    1

    4

    与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相关设备的有关证件复印件;

    文件

    1

    5

    专业人员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的有关材料;

    文件

    1

    6

    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等制度复印件;

    文件

    1

    7

    其它有关资料。

    其它

    1

    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是       □否

    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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